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履行状况研究——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为视角

袁 嘉, 张秀 峰 

摘要


据相关调查表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事故频发,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是重要诱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文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为依据,系统分析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履行状,以《条例》第四条为核心,从“责任内涵—履行现状—问题分析—对策建议”展开研究。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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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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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654-07-08-15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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