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变更一般性要件的设置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未对诉讼请求变更的要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观性和随意性[1]。诉讼请求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诉讼请求的变更更是涉及原告、被告、法院等多方利益,合理设置诉讼请求变更的一般性要件至关重要。本文以诉讼主体的利益衡量为基础,结合德日和台湾地区的比较法研究,对诉讼请求变更进行科学规制。
关键词
诉讼请求;诉的变更;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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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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